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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管理办法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大中型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榆林市大中型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境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移民安置工作。其它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移民安置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移民补偿、补助政策不落实,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发展观,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逐步实现移民与安置地群众共同致富。
第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全市移民安置工作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移民机构建设,保障移民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提供和创造安置条件,共同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七条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各县区政府提出的移民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全市移民安置工作。配合规划设计单位、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开展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等;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对各县区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负责移民安置的计划、统计工作;
(四)组织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预审;
(五)对省立项(备案)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项目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移民监理机构开展综合监理工作;
(六)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验收;
(七)做好移民来信来访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八)组织全市移民的生产技能培训。
第八条各县区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做好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二)推荐移民安置方案,配合规划设计单位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三)按照“移民安置任务协议”要求,分解、落实、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任务;
(四)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对单项移民工程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编报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实施项目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按要求上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五)根据本县区政府的委托,与相关乡镇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土地调整工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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