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大全]
榆政发〔2009〕5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5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榆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居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工程机械车等各种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并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制度。
第五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
车排气污染总量,防治环境污染。
第二章排气污染控制
第六条本市执行的国家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由市政府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予以公布。
新注册登记或外地在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达到本市执行的国家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七条本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
外地机动车在本市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第八条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不收取费用。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上侧位置。
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禁止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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