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供热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市市政市容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京政容函„2009‟810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本市供热
—1—安全生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供热△安全生产△通知
抄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2010年8月19日印发
—3—京政容发„2010‟77号附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供热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供热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供热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锅炉、压力管道、公安消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是供热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供热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地区供热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保证全市稳定供热为目标,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方针,实行—4—“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市政市容委供热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规范,制定有关供热运行保障、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地方标准、政策文件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建立、完善供热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并逐步完善供热服务准入与退出制度;
2、建立供热行业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
3、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供热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制度。
1、供热安全形势分析制度,适时发布全市供热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2、供热安全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时点、供热高峰期之前,有针对性地作出符合实际的全市供热安全运行工作部署;
3、按《纲要》确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隐患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市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建立全市供热安全隐患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台账;
4、供热安全运行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对区、县供热行政主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5、供热单位安全信用信息登记与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供热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供热安全运行保障责任主体和
—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供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常规工作。
1、制定全市供热运行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
2、督促供热单位根据相关的供热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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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