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评价报告
《xx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
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第十二届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xx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x政规发〔2010〕9号)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率先在全市对《xx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x政发〔2004〕105号)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现将后评价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论证提出评价意见。
一、基本情况
评价
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层级监督的重要制度。根据省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4年市政府印发了《xx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内容、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实施6年多来,总体情况是好的,报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合法、程序具有可操作性,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规定》评价情况
(一)合法性评价
《规定》第一条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9年省政府已重新颁布《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鉴于《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调整,因此,应予修改。
(二)合理性评价
《规定》所制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符合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对于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协调性评价
《规定》执行过程中,主要是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报上级机关备案,与其他制度没有冲突。
(四)操作性评价在操作性方面,具有可操作性,在具体内容程序上新修改的《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新《办法》)更加简便。
1.报备时间。《规定》第五条要求30天内,在新《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减少为15天。
2.报备份数。由《规定》第五条调整为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式三份。
3.报备内容。《规定》第五条原则规定,报备材料不够具体,新《办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报备材料内容。
(五)完善性评价
新《办法》对《规定》条款进一步完善。对《规定》第七条审查内容在新《办法》第二十九条作了较详细修改。
(六)规范性评价
按《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相关规定,新《办法》将《规定》与《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政办发〔2007〕82号)集中,以新《办法》第三章进行表述,相关的体例结构、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
(七)实施效果评价
《规定》实施6年来,对于提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存在问题是部门报备不够及时,报备的材料不够完整,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报备文件时没有及时通报,有待继续改进。
三、评价结论根据评价情况,《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作相应调整,建议依据新颁布的《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对《规定》进行修改。按照制定程序,将修改后的《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二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10年12月17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未完,全文共18345字,当前显示14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