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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源林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伊春市委、市政府“三个决不”和“四严四不”(再困难也决不向林子伸手、再困难也决不以拼资源取得暂时经济效益、再困难也决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严格控制采伐限额不动摇、严格伐区管理不放松、严格责任追究不留情;严打涉林犯罪不手软)的严管林方针,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林权制度改革。结合双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局施业区内从事涉及森林资源生产、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加强管护、严禁超采、积极培育、科学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森林采伐管理

第四条

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决杜绝超采。保证责任落实。兑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状,依法追究超采滥伐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伐区调查设计必须按程序办理。由调查设计领导小组

组长和成员进行现地踏查,根据踏查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安排年度伐区调查设计。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应根据我局现地林分情况,设计相应比重低强度经营择伐,定株限径。

第六条对森林调查员(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资源林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调查设计内外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二年培训不合格,解除调查队员资格。小队长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股段长及副队长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实行调查設计质量检查验收单制度。森林资源林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三定二保一加强”(定任务、定责任、定成本,保证质量、保证时间,加强验收)的调查设计管理办法,严格检查验收。对外业调查设计结束的小队,局和大队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验收的外业调查设计,不予支付调查工资。

第八条

严格执行伐区三级拨交制度。各生产单位要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严格按调查设计资料组织生产,任何情况下不准机械集材,杜绝越界、无证、超强度、串树种采伐。

第九条

严格“伐前公示”和拨一号、采一号、清一号、验一号、再拨一号制度。对造林地块实行带状清理,非造林地块可采用散铺清林。

第十条

严格执行伐区管理验收制度。及时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伐区检查与生产作业质量检查实行资源林政主管部门、生产主管部门和专员办联检联追制度,对伐区质量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改,不经伐区验收,财务、工资部门不予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丢弃材、遗弃材的管理。要检山尺、吊卯、枝丫材归堆,拉光扫净。

第十二条

对木片、木炭、锯沫加工原料实行申报和认证制度。原料加工前,林场所及资源站必须向局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生产部门和驻局专员办共同认证后,由局资源管理部门签发加工原料认证单方能组织生产。坚决杜绝加工好材,禁止伐区外捡集原料。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伊春市全面停止天然红松林木采伐规定》,做到天然红松一棵不采,幼树一棵不伤。

第三章

林权林地及民有林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林地总量控制,严格征、占用林地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依法保护林地资源。提高林地有偿使用意识,加大林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力度。对擅自占用林地、开荒林地和改变林地

用途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凡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在管护经营区发展特色经济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林地有偿使用费和管护经营期间抵押金。

第十七条

加强林业多种经营用地的管理。凡使用林业多种经营用地者必须与森林经营单位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合同》,严禁拱地头、扩地边行为。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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