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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温州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和碳排放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本办法可依法流转的森林资源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森林资源收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将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非竞争性地进行收购,并依法出让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用,将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森林资源资产折价或者以流转、拍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森林资源资产为抵押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森林资源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平等、有偿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农业、国土、规划、国资委、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协助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县级林权管理中心和县级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前者具体办理林权确认、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和森林资源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审查及合同备案,做好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等工作;后者对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保业务,化解银行金融风险,以及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森林资源收储业务。

第六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方式进行。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流转,都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第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流转管理

第八条下列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依法办理林权证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者已经抵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的

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森林资源流转书面合同由市林业局与市工商局统一制订,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地类型、坐落位臵、面积及四至界线及示意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内容;

(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

3施的处臵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最高不得超过70年。第十条受让人再行流转森林资源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流转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流转受让方不受森林资源所在村的村集体成员身份限制。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协议或者招拍挂方式进行。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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