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2013年第99号

《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5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郝鹏

2013年11月18日

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坚持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二章起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前款第

(四)项不得设定的内容,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所属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代为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工作部门确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条相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与相关机关进行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对重大意见分歧和建议的协调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或者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二)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三)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增加社会成本的;

(五)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利益相关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三章审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应当及时报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完,全文共23558字,当前显示148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