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草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x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顺利运作及有效利用政府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工程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全过程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重点及审计方式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重点是围绕项目管理的“三控三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安全管理、综合协调)展开工作,重点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过程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遵循的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四)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证据和项目审计各环节的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五条内部审计方式按审计地点分主要有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按是否通知分预告审计、突击审计。
第三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六条内部审计程序按照审计工作的实施顺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
第七条审计准备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方式及发出审计通知。
(一)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主要有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三个层次,年度审计计划须经董事会批准实施,其余经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批准即可实施。
(二)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审计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等审计方式,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做好配合工作。
(四)审计通知
审计部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经董事长批准后,以董事会名义向相关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审计通知。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八条审计实施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及审计报告。
(一)审计证据
1、审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并将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2、审计部可聘请外部审计咨询机构或其他专业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专业问题或其他特殊问题进行专业咨询,以专业咨询结论、意见或建议作为审计证据。内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3、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
4、内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依据;
5、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计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视情况可进一步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汇报。
(二)审计报告
(未完,全文共18827字,当前显示14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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