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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本协会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五条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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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活动,对关乎行业全局、影响力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本会将协助分支机构统一规划,举全会之力进行培育和打造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规定、制度),并报本会主管党政领导审定后实施。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章程。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要建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

(一)分支机构可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应避免与本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只可称之为“处”或“室”,不可称为“部”、“中心”、“研究会”、“联盟”等。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二)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需报本会备案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分会负责人可称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主任、副主任。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一)管理原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采取委派或竞聘的方式产生

委派的正职、登记负责人由本会提名、考核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其他专职负责人,由分支机构提名,协会考核后报会长审批,综合部行文。专职副职(含秘书长)一般不超过3人。副职为兼职的,由分支机构聘用,报综合部备案。

竞聘的,按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的竞聘程序办理。

(四)分支机构正、副专职负责人(含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自行管理

1.分支机构须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手续。按照自愿原则,现有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仍可维持原来的渠道,报综合部备案;需要办理入职手续的在职工作人员,分支机构统一委托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专职人员的聘用、辞退须报协会备案

3.工作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机构负责

4.用工费用由分支机构承担

(六)分支机构实行回避制度。配偶与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任职。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财务原则上归本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执行本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二)分支机构每年需完成本会下达的一定数额的会费收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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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支机构发展成员,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由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通过

(三)分支机构需按本会统一要求制作成员证书、牌匾

第四章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代本会发展会员所收取的会费;

(二)会员的捐赠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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