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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和《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医疗机构类型及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命名方式为:“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分会”或“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专业委员会”,两者属性相同,均适用《办法》;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本会审核备案。“分会”负责人职务规范名称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职务规范名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四条分支机构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五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未经请示、报告或未获批准的,不得实施;

(三)紧密联系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做到自律守信,扎实工作,热情服务,务实高效;

(四)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的中心工作,根据会员需求和分支机构的专业范围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结合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开展研究工作,推广研究成果,开展经验交流;承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会委托与授权的各项工作。

1第七条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和《办法》,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并报本会审核备案。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八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行业管理需求和明晰的工作任务与业务范围,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领域或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既有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拥有造诣较深的行业或学科带头人以及热心社团工作的骨干和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某领域管理和学术活动的条件和能力。第九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该领域或该学科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力的机构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提议,7~10名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本会提交成立该分支机构的申请,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必要性和重要性等,并填报新设分支机构申请表、拟任负责人登记表、委员及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本会会员组织部将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筹备成立的分支机构,由本会行文批复筹备成立。

(三)新设分支机构获准筹备成立后,由本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新设分支机构筹备组,参照分支机构换届程序进行新设分支机构的筹组工作

筹备组成立后半年内未能完成分支机构组建并召开成立大会的,由本会重新成立筹备组,另行组开展建工作。

(四)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进行民主选举后,由本会向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刻制分支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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