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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管理人员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集团党发[2005]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室管理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实求是、从严治党、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组织处理,包括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

6、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责任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室领导班子予以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对部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1、对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制定落实计划、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2、对公司下发或转发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宣传,或不认真组织实施、或者对党员、管理人员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

3、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重视,对本部门党员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4、部室管理成员中发生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1、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员工反映强烈的,或对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公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对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不上报,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正常秩序的,或因失职、不负责任,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要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以及其他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第七条具有第六条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违反《五沟煤矿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其他方面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不能参加矿年度评先活动。

第九条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需要给单位领导、责任人,作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的,由纪检部门提出意见,报矿党委同意后实施。需要给部室领导、责任人组织处理的,由纪检部门提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单位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的,由纪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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