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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三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根据中央、北京市和集团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分清责任,分级负责。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是公司下属各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科室负责人;公司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对中层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机关部室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承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对所属各科室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六条

追究领导班子责任,采取以下形式:

1、对第一责任人口头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3、通报批评;

4、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

5、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第七条

追究领导人员责任,采取以下形式:

1、口头批评教育;

2、诫勉谈话;

3、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4、发责任追究警告通知书;

5、通报批评;

6、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7、经济处罚(适用对于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事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失职、失察错误);

8、调离工作岗位;

9、责令辞去职务或免职;

10、依据党纪、政纪有关条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八条

公司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机关部室主要负责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落实、领导不力;不认真考核、检查责任制执行情况,不按时上报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的;

2、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不遵守《廉政准则》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发生严重不廉洁行为的;

4、对公司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事项、有关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不执行,又不说明情况,拒不办理的;

5、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不廉洁问题、严重违法违纪线索不及时调查核实,不及时向公司报告,瞒案不报进行包庇的;

6、授意、指使、纵容班子内领导人员或下属人员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提供伪证、假证,擅自为嫌疑人开脱责任,直接干扰办案的;

7、在一个年度内,领导班子成员或下一级部门领导干部两名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8、授意、指使、纵容班子的领导人员或下属人员打击报复调查人、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9、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纵容包庇的;

10、发生中央、市委、集团公司和公司明令禁止的顶风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11、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后果;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提拔任用的干部一年之内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12、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1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套取现金、挪用各类资金、设立“小金库”的;

1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的;

15、在企业改革转制、经济担保、投资入股、合作联营、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中,违反廉政勤政有关规定,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

16、由于管理混乱,失职渎职,致使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违法案件,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企业大量财产被骗、被侵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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