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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类别】

公安安全

【发文字号】

粤安监[2007]389号【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

/地方各级人大(含常委会)和政府/广东省/广东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

2007.08.15【实施日期】

2007.10.01【全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迳向省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反映(联系电话:020-83133474)。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2、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

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

附件1: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储存单位整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章储存安全要求

第八条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九条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未完,全文共18171字,当前显示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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