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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文号:粤安监〔2012〕37号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12-03-06执行日期:2012-04-06变更企业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经济类型的;

(四)变更单位地址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情形的,应当分别自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相应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

(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改建、扩建或者整合项目的,还应当提交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五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在本省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登记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地质勘探作业资质证书或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作业的还需提交探矿权证书复印件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管道途经本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非本省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管道途径所在地的跨地级以上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非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登记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提交的登记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相应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登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遗失补领,申请遗失补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遗失补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探作业资质证书或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在当地主要报刊登载的遗失声明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补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应当在2提出申请:

(一)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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