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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分析及对策

非煤矿山企业的种类多样,情况繁杂,可能发生如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其原因也是千差万别。但通过仔细分析可以看出,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个方面。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一)主要表现

一是管理者的不安全行为。如。项目建设中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不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按规定投入足够的安全管理经费、安全培训经费、安全设备设施经费;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违章指挥;不认真组织召开班前安全会议,不向工作人员交代清楚作业环节中存在的安全注意事项;不认真组织制定、修订、补充、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岗位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等规章制度;班中不认真检查、督促职工落实作业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不认真制定针对性措施加以整改或整改未形成闭环,对重大隐患视而不见、不闻不问;不认真制定应急预案或演练不认真;对发生的事故及苗子不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处理;发生事故后组织救援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等等。

二是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如:违反规章制度作业。主要有:不按规定的程序作业,又叫越序作业或擅自减少作业环节;不按程序规定的程度作业,在执行每一步的作业程序时打折扣;错误操作设备;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上岗等等。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有:脱岗;当班作业中聚众聊天、打牌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当班作业中精力不振或睡觉等等。

三是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如。管理多头,审批混乱,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对企业的重大安全隐患听之任之,失责、失管;作风漂浮,不深入企业调研、查看深层次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喜欢做表面工作,沾沾自喜,浮夸不实;等待观望,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等等。

(二)成因

一是管理者不安全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强,逐级负责制落实不到位,特别是第一管理者(法人)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这些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非常普遍,安全投入明显不足,特别是砂石企业利润微薄,企业主不愿意拿出更多的钱投入到安全保障的设备、设施上,在这些企业“效益中心”大过了“安全第一”,“三同时”制度在这儿只是一句空话。

二是日常管理中疏于监督、检查、防范,没有把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企业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结合起来,没有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的基本思想。没有把“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于安全工作的始终,不注重抓事故预防的源头,不重视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不抓预防,事故防不胜防;不堵源头,事故到处冒头;不重视基础,事故随时随处都有。

三是职工队伍的文化素质、技术素质普遍偏低,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企业主人翁意识不强。非煤矿山企业以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居多。这些企业的大部分职工都是当地村民,文化素质低,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完完全全凭经验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也没有完全到位,一人兼几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低下,缺乏火工产品的管理、使用知识和用电、登高作业常识等。他们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明显不能适应岗位作业安全生产的需要,多数职工只关心干某样活投入最少的时间最小的强度可以完成任务,简化作业、违章作业随处可见。

四是作业人员因为自身健康状况、心理发生异常,或作业前没有充分休息,或从事禁忌作业,或负荷超限等原因,导致作业过程中精力不集中,产生幻觉、困觉,错误判断、操作,或超过体能极限,从而发生事故或事故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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