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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

福建省【发布文号】

闽政[2006]22号【发布日期】

2006-08-08【生效日期】

2006-08-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闽政[2006]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

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二○○六年八月)

前言

消防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编制和实施《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对于推动全省消防事业发展,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平安福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立足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福建省消防条例》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主要阐述了“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明确了消防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一章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机制,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力提升社会整体防控火灾能力,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消防工作得到了较大发展。五年来,全省火灾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初步建立。省委将消防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评范畴,纳入“平安福建”建设考核体系。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了《福建省消防条例》,并先后两次组织对全省贯彻实施《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省政府先后出台了《福建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范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也加强了消防工作制度建设,建立了火灾隐患举报、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措施,明确了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促进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社会防范火灾能力稳步提高。按照《福建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全省不断加大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提高了我省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十五”期间,全省共投入资金2.76亿元,新建消防站31个、消防培训中心2个,新建、扩建指挥中心3个,总建筑面积达19.94万平方米。全省共添置消防车216辆,增加市政消火栓5098个,3个设区市、6个县级市和24个县城完成了消防规划编制并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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