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
【发布单位】
81302
【发布文号】
闽政[1981]70号【发布日期】
1981-06-19【生效日期】
1981-06-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
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1年6月19日闽政〔1981〕70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文件,认真组织实施。
一年多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国发〔1979〕178号文件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对铁路行车安全和群众性的爱路护路工作宣传教育做得不够,因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仍不断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也严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为此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铁路沿线的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努力消灭重大伤亡事故,把一般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正点,顺利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
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文件批转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重新修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一、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铁路沿线各城镇、农村社队、厂矿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学校要密切配合铁路部门开展群众性的爱路护路活动。要针对我省铁路依山傍水、弯多坡大、隧道(山洞)多、火车司机了望困难等容易发生事故的特点,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组织群众制订护路防患公约,充分发挥护路联防作用,切实维护铁路行车安全。
二、
(未完,全文共2986字,当前显示8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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