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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难点问题及应对措施

作者:宋雄伟《光明日报》(2015年11月23日11版)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国务院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然而,现实中《规划》的实施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目前来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较多,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宏观层面的立法欠缺。我国尚无一部全国性的信用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尽管中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在《刑法》中规定了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实际操作中大都按照部门规章来运行,立法层次还不够高,很多不诚信行为如何认证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极大地制约了征信活动的开展。

操作层面的具体制度安排缺失。落实《规划》需要一系列具体制度的安排,然而,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还存在诸多操作层面具体制度缺失的问题。

信用信息标准和平台建设严重滞后。在信用信息标准建设上,由于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先行建设信用平台和出台相关标准,导致各地区、各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平台建设标准各不相同,给地区间、行业间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国家信用平台归集地方信用信息带来很大困难。在信用平台建设上,信息的采集、整理、储存等方面,行业分割、区域分割十分严重。既有平台滞后带来的‘不足’问题,也有部门利益导致的‘不愿’问题,既有法规欠缺带来的“不能”问题,也有边界模糊导致的‘不清’问题”。其存在的主要核心问题是完整统一的社会服务需求和数据分散、行业垄断和地方割据的供给格局之间的矛盾。

信用服务市场和机构发展缓慢。主要表现为。缺少高质量的数据,制约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信用服务机构结构失衡,政府相关征信机构势力强大,商业征信机构发展落后;信用服务产品单一,数量较少,且主要是一些低端产品,没有一个增值的信用产品体系,信用产品的认可度和信用度也比较低,认可度不高。

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难题的应对措施

明确牵头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建设工作的持续深入,涉及面越来越广、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量越来越大,设立专门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显得非常有必要,更有利于充分谋划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前,只有部分省区设立了工作机构(信用中心)和管理机构(信用建设管理处),大部分省区主要由主管机构的业务处室兼信用建设的工作职能和管理职能,导致推动力度和效果受到一定制约。建议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上予以支持。

加快建设信用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法律层面的现实困难,应当将为立法创造条件和推动立法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的重要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和研究工作,提出法律框架,明确重要事项,打好基础,强力推进立法进程。国家层面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交换、共享,以及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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