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办字[2003]128号【发布日期】
2003-11-27【生效日期】
2003-11-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3]1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进入11月份以来,我省连续发生5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11月4日,沧州天顺饭店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11月8日,沧州青县马场镇东窑庄村明发食品厂发生锅炉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11月10日,邢台邢隆石膏矿塌陷,5人被困井下;11月12日,沧州炼油厂(中央属企业)一车间蒸发器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11月13日,张家口下花园利民煤矿发生一氧化碳中毒,造成4人死亡。重大事故的接连发生,反映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节日期间的生产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让全省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市、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到管一方安全、保一方平安。
二、明确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市、各部门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目标管理,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节前各市、各部门要对各单位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各单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保节前和节日期间不发生大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职责,强化监管,督导落实。对因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冀政办〔2001〕18号)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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