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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我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规章”等文件

二、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1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乡党政办具体负责本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乡党政办审查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乡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乡党政办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七、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乡党政办备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

第二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百德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5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审查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原报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30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报镇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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