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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年9月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7〕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20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促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宁市市直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部门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与单位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效力,但不能混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加盖行政公章的,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只能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使用。

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时间。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部门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各部门负责告知本系统和相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法统一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样式为“xxx(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部门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进行指导。

第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定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7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6〕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行为,严格“南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土地审批专用章”)的用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土地审批事项行使审批权,具体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土地审批专用章”:

(一)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批准;

(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审批;

(五)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六)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50公顷至100公顷的批准;

(七)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建设用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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