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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门牌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8月3日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南宁市门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房屋的地理位置标示牌,包括建筑物门牌、楼(栋)牌、室(户)牌、单元牌、楼层牌。
本规定所称门牌的设置包括门牌的登记、编制和安装。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物门楼牌的设置、维护、更换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级公安机关是本市门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级民政、国土、建设、房管、规划、工商、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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