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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和各教工、学生党支部。

第三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的,报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委员会的产生和选举

第七条党总支(分党委)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确因工作需要或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要求增加委员人数,须征得校党委同意,一般不超过9人;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一人。

第八条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在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确定。

第九条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办

法,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组织委员会

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

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

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

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

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

会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在全体

委员会议上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充分酝酿,

充分体现多数党员的意见。属于提任到领导干部岗位的人选,还需履行相应的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二条经选举产生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分工情况及书记、副书记人选,须以书面请示的形式报上一

级党组织批复同意。

第十三条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一)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召开

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对换届选举的时间、指导思想、议程和新一届委

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人数、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

级党组织呈交换届选举的请示。

(二)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党支

部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换届选举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党员的教育、组织酝酿

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工作报告等。工作报告应包括对本届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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