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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水库移民、边民实行定期粮食价差补贴的通知

(桂政发〔1985〕157号1985年11月20日)

据一些地方反映,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下达后,由于粮食实行比例收购价,国家供应农村的粮食实行购销同价,以致使水库(水电站、下同)移民、边民缺粮户增加购买口粮的开支,要求国家给予粮食价差补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为了照顾水库移民和边民目前生活上的困难,决定对这部分群众实行粮食价差定期补贴,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水库移民、边民〔指我区七个县(市)中越边境20公里范围内的边民,下同〕按口粮定量标准计算,由于自产粮食不足,需向粮食部门购买部份口粮的,因粮食实行按比例收购价供应所增加的价款,分别由工程单位、水电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在限期内给予粮食价差补贴。补贴期限三年,即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享受补贴范围。凡属水库移民、边民按照粮食部门的规定,需要供应口粮的缺粮人口,可享受此项补贴,有些水库移民和边民虽属缺粮人口,但家庭经济收入较多,困难少的可少补,不困难的可不补。

三、补贴资金来源。属于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的移民,投产前由工程单位从工程投资的水库(水电站)移民安置经费中安排;已建成投产的中央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水电站移民,由水电企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水电部、财政部〔81〕电财字56号文件等通知规定,从每发一度电增列成本一厘钱提取的库区维护基金专项经费中缴给区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地区管理的水电企业则缴给地区财政局安排给安置移民的县(市),其他水库移民和边民所需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市、县自己解决,对于水库移民和边民较多,解决这个问题确有困难的县,由自治区适当补助,具体补贴的数字,由区财政厅同时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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