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本农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国土资办发[2009]22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
农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及各分局(林区)国土资源局、驻友谊国土资源局:
现将《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各地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与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贾秀丽联系电话:0451-85993715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基本农田调查方案通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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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
调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中的基本农田调查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作业流程
1、由承担农村土地调查建库任务的作业单位(以下简称建库单位)输出纸质1:1万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作为基本农田调查工作底图,连同耕地地类面积表一并提交给县级土地调查办。
2、由县级国土规划和耕保部门根据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采取判读转绘法,将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按地块(图斑)转绘到基本农田调查工作底图上,形成基本农田调查成果底图,并整理出建库所需的基本农田属性信息,由县级国土部门签字盖章后,交给建库单位。
3、建库单位依据县级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调查成果底图,进行计算机录入,并将相应的属性信息录入数据库,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然后,将相应的基本农田保护图和相应的统计表输出,提交给县级土地调查办。
4、县级国土规划和耕保部门对建库单位提交的成果进行审核,有问题的,协助建库单位修改完善,形成基本农田调查成果
图,由县级国土部门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地)级国土部门。
5、市(地)级国土规划和耕保部门根据有关资料对县级上报的基本农田调查成果进行认定,有问题的,返回县级国土部门修改完善,没有问题的,由市(地)级国土部门签字盖章后,返回县级国土部门和建库单位。
二、工作组织
基本农田调查工作由省厅规划处、耕保处、土地调查办共同组织实施,其中:省厅规划处、耕保处负责全省基本农田调查资料的提供和指导,省土地调查办负责基本农田调查的技术、进度和工作组织。
市(地)级(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县级(农垦、森工分局)国土部门规划科(股)、耕保科(股)、土地调查办和建库单位按如下要求开展工作:
1、市(地)级土地调查办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农田调查的技术、进度和工作组织;市(地)级国土规划和耕保部门负责本级及下级基本农田调查成果的认定。
2、县级土地调查办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农田调查的技术、进度和工作组织,协调建库单位以及县级国土规划和耕保部门的工作;县级国土规划和耕保部门负责搜集、整理本辖区的基本农田资料,编制基本农田调查成果底图,审核建库单位提交的的基本农田调查成果资料。
3、建库单位负责提供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耕地地类面积表,根据县级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调查成果底图和属性资料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并输出建库结果以供审查、确认。
三、时间安排
根据基本农田调查工作实际,该项工作分准备、试点、修改完善和全面开展四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2009年3月1日—3月20日)
包括人员组织、设备购置、资料搜集整理、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输出、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制定、选择试点单位等。
2、试点阶段(3月21日—4月20日)
选择三个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进度快、质量好的县级单位,开展基本农田调查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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