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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司法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一、工作概况

从我县近几年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情况来看,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务纠纷、交通事故人损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两类纠纷要占到总数的40%左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务关系、土地承包等两类纠纷占总数的10%。此外为其他各类纠纷(如赔偿、合同、医疗纠纷占总数的50%左右)。2009年我院共受理纠纷件,调解纠纷件,劝阻群体性上访起,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25件,防止民转刑案件853件,为建设平安阿瓦提县作出了贡献。

二、民事案件的新特点

近年来,民事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利益诉求多样化、复杂化。除传统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以及分家析产、财产权利、权属争议案件以外,还受理了农业承包合同中的各种新类型案件;二是大案、要案及疑难案件逐年上升。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就业方式的转变,劳动争议案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均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处理不当,即会影响社会稳定;三是群体性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加大。随着外来人口、和入疆打工包地人员的增多,老百姓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城市建设等一工程项目的实施,在城乡一体化的复杂背景下,引发了农

村土地纠纷、种子买卖等群体性纠纷。这类案件利益冲突加剧,容易造成连锁反应,带来群诉群访;四是涉外案件等敏感性案件逐年增多。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集中到法院,一方面说明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诸多手段和方法中,司法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说明人民法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已经更多地担负起平复社会矛盾、依法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职责。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最为紧迫的任务。

三、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工作观念,把调解的理念和做法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调解不仅是一种做法,更是一种理念。为了把调解工作真正做到实处,我们党组要求,对于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诉前和诉中,庭前和庭审,庭上和庭下调解相结合,做到层层衔接,环环相扣。在立案庭成立诉讼调解中心,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和紧急的、有矛盾激化可能的案件,立案后,在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征得其同意后,即由立案庭法官主持开展调解。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有调解可能的,立案庭在移送审判庭时向主审法官说明情况,由主审法官在答辩期内继续进行调解。在我院,今年1-3月份,我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率达到了70%以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节省

了审判资源。

(二)、加强立案管理,强化职责意识,严格把好立案关口,对当事人进行诉前引导、劝导。当事人到我院立案、诉讼,我们首先告知其诉讼风险,主动说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简便、快捷、不收费和有利于和平相处的优势,在不违背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劝导、帮助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对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和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依法审查立案。通过以上措施,大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这样一来,我院的民事案件大量的减少,涉诉上访的案件也基本上不再发生,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提高了审判效率。

(三)、全员参与,调动一切积极的社会因素,使调解工作形成氛围。在调解工作中,我院要求干警树立起用最大的热心为司法服务的意识。党组以身作则,全院干警众志成城,凭着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片真心,通过人人搞调解,案案重调解的工作态度,千方百计的把当事人的经济损失缩小到最低的限度,为当事人切实解决问题,真正作到案结事了。

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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