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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江都区司法局

近年来,江都区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围绕柳厅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厅四个全覆盖工作部署,推动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29000余次,接待群众来访17000多人次,防止非正常死亡300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750余起,接待受理矛盾纠纷20537起,调解成功率99.87%。

一、强化组织领导,打造实战化调处中心

1、配强“大调解”工作领导。我区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成立了有22个成员单位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化解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推进全区矛盾纠纷调处管控工作。

2、配实调处中心工作班子。2008年5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归口司法局,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主任由司法局局长担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中心日常工作,并率先在扬州市对区级调处中心专职副主任予以高配,明确副局级职级。同时,明确调处中心机构性质、职权,将调处中心建设成独立对外的、代表党委、政府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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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齐调处中心工作人员。2010年11月,明确调处中心为司法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并全部招录到位,抽调公安、法院各1名同志到调处中心集中办公。目前,区调解中心有专职调解员9名。

二、强化网络建设,打造多元化调解组织

1、指导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建立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并直接调处重大矛盾纠纷,建成13个镇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13个村(社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推进省规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区、镇调委会创成率100%,村、社区调委会创成率98%。充分发挥区、镇、村三级调解组织主力军作用,成功处置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几年来,三级调解组织共预防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事件32起,涉及37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53起,涉及328人;劝阻群体性上访484起,涉及1752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13起,涉及335人。

2、推动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对接,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领域,推动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目前,已建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劳动争议、浙江商会、土地流转等21个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在全市名列前茅。在全市率先入户列编建成医患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今年又着力打造医调委12345工程,树立打造规范化实体化运作典范,推动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更好的发挥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2年来,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已成功化解矛盾纠纷44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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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调建立企业调解组织。联合区综治办、经信委、总工会等部门协调推动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全区100人以上企业调委会建立率100%,并要求100人以下小微企业配备人民调解联络员。企业调委会的建立,确保了小矛盾不出企,大矛盾事态能够及时稳控,信息及时上报,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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