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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决定

中共河南省委文件

豫发[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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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

决定

(2009年6月15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革创新,破解农村发展难题,推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在信阳市设立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

建设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事关我省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中原崛起大局,意义重大而深远。我省是全国最大农区,是第一农业大省,第一粮食生产大省,第一农村人口大省。建设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

需要,是破解“三农”难题、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综合试验区各项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

农村改革综合性强,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形成合力。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组织协调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积极支持,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落实。信阳市委、市政府要把试验区工作摆在重中之重位置,按照《信阳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总体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试验区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解放思想,鼓励大胆探索,努力走出一条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农村生产力解放和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民群众尽快富起来的改革发展之路。

附:信阳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总体方案

(此件发至县级)

第二篇: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中共河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中共河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教育局党委(党组),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根据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民办高校党组织的设置和隶属关系

(一)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凡依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经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要及时建立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民办高下一般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院系及以下单位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委员会。校党委应本着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

(二)规范民办高校党组织任期和委员名额。校级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委员名额依学校党员人数、党组织数和工作需要确定,本科学校一般为7—9人,专科学校一般为5—7人,设书记、副书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学校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

院系级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委员名额一般为3—5人,设书记。

学校党委和纪委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必须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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