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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条本行为守则适用于由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培训、考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的人员。

第二条考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考评人员证卡的有效期为3年,考评人员证卡到期后必须参加换证培训,有效期限已过一年或以上不参加换证培训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评人员资格。

第四条考评人员应坚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钻研技术,精益求精;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考评人员的权利。

(一)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

(二)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

(三)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承担考评活动后从有关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津贴的权利,具体劳务费标准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各市鉴定中心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工作复杂程度参照执行;

(五)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条考评人员的义务。

(一)考评人员具有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试和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评任务的义务;

(二)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部门;

(三)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考评人员证卡如遗失或在办理中,不得参加考评任务;

(四)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检查;

(五)考评人员个人信息纳入省鉴定中心考评人员数据库统一管理,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应自觉上网维护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便于职业技能鉴定聘用遣派;

(六)考评人员应妥善保管考评人员证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所在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申请,地市鉴定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后报省鉴定中心补办

第七条考评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考评范围。在核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范围考评;

(二)考前检查。严格按照考场准备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如不符合职业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

(三)实施考评。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四)考务要求。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考评组成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与鉴定对象有亲属、师生、师徒等利益关系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认真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五)处理考场违纪行为。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并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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