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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之我见

沙井镇副镇长武学珍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农村各种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农村稳定则社会安定,基层稳定则大局安定。研究和探索农村矛盾纠纷形态和成因,对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推进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乡镇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一)原因的广泛性。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既有历史遗留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因土地、水利和边界纠纷,又有因治安纠纷及交通、生产、医疗、工程建设、计划生育、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还有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处理问题表面化,群众有意见而引起的纠纷。

(二)人员的组织性。农村发生的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牵头人、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他们在酝酿引发事件和左右事件发展方向、进程中起着核心、骨干作用,持续时间长、参与人员多。

(三)行为的暴力性。一些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许多参与主体为了达到自身目的,有拉横幅、喊口号、静坐,堵塞交通、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等极端或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四)调解的困难性。矛盾纠纷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很多的纠纷调解工作,都需要做很多调查取证和思想教育工作,农村群体性事件反映出的问题大多错综复杂,往往难以取得确凿有力的证据、事实难于查清。同时调解矛盾纠纷约束力不强,即使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往往不久以后又出现反复,这

些都给预防和处臵矛盾纠纷带来很大的难度。

(五)上访的趋高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受“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影响,抱着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想法,容易形成参与人数多、影响涉及面大、局面难控的上访事件。再加上对最基层政府的不信任,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组织群体性上访,或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

二、农村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产生原因

农村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有其偶然性,但更有其必然性和规律性。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类新情况、产生各类新矛盾、引发各类新问题,这是矛盾纠纷问题增多必然的一面、客观的一面,是不容回避的。根据调查显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群众的对立情绪。一些干部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重视不够,方法简单,工作拖疲,甚至相互推诿,致使原本就不够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完全封堵,一些矛盾纠纷久拖不决,形成“老大难”,甚至扩大、蔓延,同时也存在着少数村干部工作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滥用职权,生活腐化,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甚至有些村干部仅仅因为工作作风粗暴,村民就非常不满,有的要求改派,有的联合上告,有的集体上访,造成矛盾激化。

2、农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不懂维护自身权益。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不是民主管理,村务公开,而是搞暗箱操作,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财务收支状况、国家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等不向村民公开。而很多村民开始都不知道,直到最后才了解实情,结果引起上访、上告,激化了矛盾。

3、农村群众法制意识不强,容易产生从众心理。一部分群众长

期以来受到“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错误思想认识的影响,部分群众更有“法不责众”心理,稍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鼓动,就几十人一起越级上访,加上一些地方对上访群众的不合理要求给予满足,这也助长了群众去上访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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