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转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
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搬迁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预防企业搬迁后遗留污染物造成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的要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59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必须掌握本地实施搬迁或
—1—关停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对搬迁或关停企业原址可能存在的遗留污染隐患问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建议并通报规划、国土等部门,慎重对待业土地使用功能的调整。
二、搬迁企业或拟开发利用其原址的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省级以上认证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制定原址堆存危险废物和原址土壤的环境监测和评价方案,制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报环保部门审查后组织实施。
三、凡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且拥有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的搬迁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对我市企业改制和倒闭过程中放射性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00]645号)要求,制定放射性废物处置方案,妥善处置放射性废物,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四、各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在开展工业遗址土地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将土壤的环境影响(即新建项目的环境背景)情况纳入监测、评价范围。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工业遗址地的环境监督管理,强化在工业遗址地上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防止遗留污染物造成污染事故。
附件:
1.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文件)
—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59号)
二○○四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企业搬迁
污染防治
通知
抄送。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4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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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47号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速度加快,在各地产业结构和城市布局调整中许多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搬出城镇中心,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如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建设。近期以来,由于遗留污染物或土壤污染造成一些环境污染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报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依据监测评价报告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监测评价报告要对原址土壤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分析内容包括遗留在原址和地下的污染物种类、范围和土壤污染程度;原厂区地下管线、储罐埋藏情况和土壤、地下水污染现状等的评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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