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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供电公司发包工程、多经企业及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发包工程、多经企业及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按照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监察工作规定、多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望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①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②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③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④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

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⑤根据工程规模发包方资质审查部门向承包方收缴5000~10000元资质审查费;

2、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同意

3、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①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1条所列条件;

②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③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

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1④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4、工程开工前发包方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

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和扣除比例。

5、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性质严重的取消承包方施工资格。

6、工程发包部门在工程承包方未办理资质审查和签定安全合同之前,不允许安排工程开工

7、对未办理资质审查、未签定安全合同擅自开工的承包方,安全监督部门有权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二、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是延边供电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多经企业的安全管理已经纳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之中,因为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大部分从事电力生产建设有关工作,因此加强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显得十分必要。

(一)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1、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2、杜绝人身重伤事故;

3、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4、杜绝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人身负伤率低于1‰

(二)安全职责

总公司直属企业及各供电公司(分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及成建制拨离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副职是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

(三)安全监察机构及职责

2多种经营总公司安监部在公司安监部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公司直属企业和二级单位所属集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察工作,同时接受主业安全监察部门的监察及归口管理。

成建制拨离的企业(变电检修公司、设计院、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监部负责管理和监察。

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监督并协助领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统计报表。

(四)例行管理工作

1、多种(实业)经营总公司应每年召开一次多种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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