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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币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监察部、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九部委,建设部令第162号)及中省币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旬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廉租办),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建设的宏观指导,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廉租办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廉租住房建设的报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租赁辛卜贴发放等日常工作

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审批、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制定、报审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廉租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及有关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统征、审批、划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县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税费的核减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及销售价格的认定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审查工作

县人行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等保障资金的融资及监管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统计及协助制定全县廉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等工作

县公安消防、供电、供水、广电、通讯等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功能配套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廉租办向申清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廉租办向申清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供其承租或承购,并按照规定标准收

取租金或适度〔低于成本价)房价款〔具体见旬阳县廉租住房租售管理办法)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二)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按以下方法计算补贴额:

(一)保障面积:人均保障面积标准x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二)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县廉租办根据调查确定的住房租赁币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补贴标准由旬阳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三)辛l、贴总额:(保障面积一家庭实有住房建筑面积)x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对申清租赁住房补贴并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清人,应当应保尽保

第七条实物廉租住房应当优先配租给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暂无合适的廉租住房房源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清人,县廉租办应当将其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名单,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清时间先后和其他因素进行排序轮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清人提供住房保障

在有廉租住房可以提供时,县廉租办应当按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向申清人提供廉租住房,与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自负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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