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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与行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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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行文规范重点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公司《公文行文规则》、《公文处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现将公文行文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规范如下:

一、关于公文文种

重点要区分请示和报告两种文种。

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凡需批复的文件一律要用“请示”,不得出现“请示报告”、“申请报告”等文种混淆的现象

2、“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凡汇报工作一律使用“报告”,不得使用“汇报”、“情况说明”等非规范性文种。

二、关于行文关系

公文行文应遵循对等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1、除总裁授权总裁办公室作为公司发文的补充外,总部各部室不得以部门名义向公司的上级机关等单位行文,不得以部室名义直接向办事处和子公司直接行文,可以向办事处和子公司相对应的职能部门行文

2、办事处不得以正式文件向总部发函,也不得以正式

1文件向总部有关部门报送请示或报告。如需商洽工作,可以向总部有关部门发函。

3、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总部行文

4、各单位不得以单位名义向公司领导个人报送文件

三、关于签发人

1、一般情况下,公司向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由总裁签发;其他公司发文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

2、办事处、子公司报送公司总部的请示、报告由办事处负责人签发,文件上要注明签发人(办事处部分公文文头模版见附件1-4);其他发文由办事处、子公司负责人或者由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四、关于发文字号

1、发文字号,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平行文和下行文的发文字号在发文单位标识下空2行,居中排列。上行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印在发文字号同行右端;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后列全角冒号,冒号后标识签发人姓名。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发文字号之下为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线。发文字号上区别文种,上行文用“报”,下行文用“发”、“复”等,平行文用“函”。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

2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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