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核定国家税务
【发布单位】
人事部/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中编办发[1996]10号【发布日期】
1996-08-01【生效日期】
1996-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6〕10号)
目前,各地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关于基层税务所要重新核定编制的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行政编制41.8万人,地方税务所(以下简称地税所)行政编制32万人。为了做好这次核编工作,现将编制分配方案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编的指导思想。核定国税系统和地税所人员编制,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编制标准,明确编制性质,合理确定各地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员。要规范税务所设置,从各地实际出发,进行合理布局。同时,调整人员结构,充实基层征管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保证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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