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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87号)
《广东省旅游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广东省旅游条例
(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省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旅游发展,体现岭南文化特色,形成政府引导、依法监管、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旅游者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旅游业的发展,统
1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机构和公民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普及旅游知识。
第七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并建立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评价机制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改善旅游从业环境,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八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和其他有关情况;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旅游产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或者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第九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四)在旅游活动中遵守安全警示等旅游安全有关规定,对国家和本省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当地居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二)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四)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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