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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
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工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工委、自治区教育工委、自治区党委各直属基层党委:
为确保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追究制通知如下。
一、实行发展党员培训制
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必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基层党委组织,主要在各级各类党校等培训阵地进行。也可以由县一级的党委(工委)组织部门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章》、《入党教材》等,以帮助发展对象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其理论素养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培训的时间应保证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形式可灵活多样,但都应注重实效。集中培训后应进行考试考核。
二、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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