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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规定

为规范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管理,保证药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保证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和“gsp”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全过程。

3.定义:

3.1首营企业。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3.2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药品(包括新品种、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4.内容:

4.1首营企业的审核

4.1.1公司对首营企业的合法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必须进行审核。审核由采购人员会同质量管理人员共同进行。

4.1.2采购人员负责向首营企业索取以下资质材料并进行初审

(1)《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gmp”认证证书或“gsp”认证证书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6)质量保证协议书

(7)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上岗证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1.3首营企业提供的上述资质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原印章,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晰、有效。企业法人授权书:应载明授权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资质材料,质量管理人员配合采购人员重新向首营企业索取。

4.1.4采购人员对以上材料进行初审后在系统中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在《首营企业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经采购主管确认,提交质量管理人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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