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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文件

蚌办发„2014‟21号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蚌埠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

1蚌埠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杜绝浪费、高效透明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接待标准。

第五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接待范围、接待标准、接待程序和结算办法。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禁止没有针对性的赴外地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党政机关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单位接待。

市委市政府接待办接待范围: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及部门派出的各类团组的接待;

2.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派出的各类团组的接待;

3.外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派出的各类团组的接待;

4.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各县(区)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未完,全文共3514字,当前显示10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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