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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武大校办字〔2014〕13号]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2014年4月30日

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发[2013]1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系)、科研机构及后勤服务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重要接待还应根据事由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来访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学校承办部门及经办人等。


(未完,全文共2210字,当前显示5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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