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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 实施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
(发稿时间:2010-09-07阅读次数:368)
苏州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探索苏州实现“两个率先”进程中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可行途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7月12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详见下文)。
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
苏发【2010】
35号
(2010年7月12日)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探索苏州实现“两个率先”进程中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可行途径,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现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生态补偿是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给予的经济补偿。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把苏州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的最佳宜居城市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以直接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乡镇政府(含涉农街道,以下简称乡镇)、村委会(含涉农社区,以下简称村)、农户为补偿对象,通过生态补偿,使因保护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得到经济补偿,增强其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能力,保障生态保护地区公平发展权,使地区间得到平衡发展。
2.责、权、利相统一。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准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准治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使生态环境的保护者,通过生态补偿机制,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受益者,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污染者,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
3.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从苏州实际出发,创新体制、机制,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方式,突山以基本农田、水源地和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为生态补偿重点,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完善补偿机制。
4.政府主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财政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二、生态补偿的政策措施
1.关于生态补偿标准。
各市、区要突出重点,每年按以下标准进行生态补偿:
(1)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建立耕地保护专项资金,根据耕地面积,按不低于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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