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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公文标题[5篇]

公文标题是公文的眼睛。俗话说“看文先看题”,公文标题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公文的效力和阅读者的情绪,故需精心制作。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文标题时常出现一些毛病,笔者通过几年的秘书工作就公文标题中常见问题作分类总结与大家共勉。

一、标题不全。完整的、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内容)+文种(公文种类)构成,即人们常说的“三要素”。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六款作出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二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要相对规范,否则,将毛病百出。常见的问题有三种:一是随意省略发文机关。一些基层部门没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文件标题,如:《关于上报2004年党支部工作要点的报告》,文件报上来待上级看完文件后,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哪个机关发出的,既不庄重,也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具有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但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二是随意省略事由。如《××旗人民政府决定》,由于省略事由,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贯彻、领会、落实文件精神。除一些非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外(如国务院、法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公告”、“主席令”、“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三是随意省略文种。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如《××局关于召开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会议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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