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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办发〔2003〕2号【发布日期】

2003-01-21【生效日期】

2003-01-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

规定

(哈办发〔2003〕2号)

(2003年1月21日)

为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黑办发〔2003〕2号),进一步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财政供养人口的增长。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未经编制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有关规定。按照中央的要求,机构改革后,除国家、省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外,各部门不再增设机构不再增加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要通过内部调剂和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方式、提高人员素质加以解决。在空编的情况下,各级党政机关补充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审批程序。未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录用、调入的人员,编制部门不予落编,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事业单位要实行分类管理。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对确需调整机构编制的,要从严控制。在空编的情况下,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原则上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范围内调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及结构比例加以控制,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需在企业和社会上招录人员的,要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方可办理招录落编手续。。

(二)加强领导职数及非领导职数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下同)及事业单位不准自行增加或变相增加领导和非领导职数,更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确需增加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要根据管理权限专题呈报审批。。

(三)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纪律,凡是机构编制事宜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加强办公用车的管理,严格车辆的配备、管理与使用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黑龙江省社会集团小汽车配备标准》(黑政办发〔1996〕1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政务公示制度》(哈财控〔2001〕80号)规定配备车辆,坚决禁止超编制、超标准购置车辆。现已配备的车辆超过车辆编制的部门或单位一律不准购买新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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