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办发〔2009〕18号【发布日期】
2009-05-25【生效日期】
2009-05-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哈办发〔2009〕1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07〕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维护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哈政发〔2007〕22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有关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与国企改革有关文件的修订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发〔1999〕11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发〔2001〕8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1〕31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哈发〔2003〕24号)等涉及我市现行国企改革改制工作的文件,其政策规定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要求不符的,按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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