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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厅字〔2008〕14号【发布日期】

2008-06-02【生效日期】

2008-06-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

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哈厅字〔2008〕1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个别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职能交叉、权责不清,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以及不切实际地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增配领导职数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立和调整,要在中央和省、市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其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提出方案,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中,市直副局级以上机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审批;区、县(市)副科级以上机构报市审批;乡(镇)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履行区、县(市)审批程序;街道办事处机构调整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合署办公机构设置和机构加挂牌子的审批程序,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审批程序设置机构,不得随意调整和擅自越权设立行政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性质或名称,不得擅自将事业单位变更为行政机构。今后,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编制部门不再受理、审批设置合署办公机构和加挂牌子机构。各地区要自行清理和消化未按管理权限批准、在机构限额外增加的各种机构。

严格控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哈编字〔2008〕44号)精神,能由现有部门承担职能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以及能通过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解决问题的,不再设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必须由依托部门或机构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请示,并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需由本级党委领导同志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对于为完成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要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和机构承担。

严格控制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数额。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增挂牌子、合署办公或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示,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因职能增加、转变或工作任务变化确需设立新的内设机构,要积极通过部门或内部整合,按照“撤一增一”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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