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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宝鸡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3-08-11【生效日期】

2003-08-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具有行政职能或者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严格规范行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庆当履行下列行为:

(一)关心群众疾苦,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要,及时处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

(二)适应新形势需要,不断创新本职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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