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陕西省西安市【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5〕64号【发布日期】
2005-06-11【生效日期】
2005-06-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西安市
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市政发〔2005〕64号)
《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5年6月11日
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处理行政事务、接待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严格规范行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机关的有关指示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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