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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审批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建设资金;

(二)纳入市本级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和省预算内资金;

(四)国债资金;

(五)国内金融机构政府信用贷款;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使用政府性

1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市市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及本市管理权限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企业投资项目(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外)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市、区、县(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水利、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工作。

本办法第

三、四章所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部门,是指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互通信息,根据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的项目办理情况予以告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

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公益类项目、300万元及以上的非公益类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公益类项目、300万元以下的非公益类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三)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通过主管机关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请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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