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最新版宁波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6版)
最新版宁波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6版)
宁波大学文件
宁大政„2010‟222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
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科技工作层次和水平,增强服务地方能力,尽快实现“国内一流地方综合性大学”的发展目标,特制定《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科技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科技成果和学术活动的层次和水平,增强学校整体竞争力和服务地方能力,尽快实现“国内一流地方综合性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宁波大学关于各类项目的经费配套(资助、奖励)若干原则意见》的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与资助范围、对象及方式
1.奖励与资助范围包括高级别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平台、重要科技成果、学术论文、成果知识产权和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等。
2.奖励与资助对象为本校在编教职工或单位。
3.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学校实行经费奖励、配套、补助、减免等多种资助方式。经费配套按照到校经费计算(不含外拨经费,下同)。
二、科技项目的奖励与资助
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国防预研等重大项目,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6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并给予立项奖励经费10万元。
2.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国防预研等重点项目,提供到—2—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6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和国防预研等一般项目,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6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研究期限一年及以上、三年以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天元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等项目,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级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每项补助经费2万元。
6.对以宁波大学为联合申报单位(前三位)申请获准并有经费到校的国家级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提供到校经费40%的配套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
7.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项目结题时经主管部门评估为“优秀”及以上等级的,每项奖励经费2万元。
8.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院其他各部委重大、重点项目,提供到校经费3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及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项目,提供到校经费3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获准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
—3—划重点项目,提供到校经费30%的配套资助,每项经费配套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10.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部省级联合资助类项目,按照学校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或规定要求提供项目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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