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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宁波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6版)

宁波大学文件

宁大政„2015‟135号

关于印发《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与经费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与经费资助办法》经第33次校长办公会议、2015年第20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15年11月20日

—1—

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

与经费资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鼓励人文社会科学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引导教师增强科研质量意识,提升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影响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与资助范围、对象及方式

1.奖励与资助范围包括高级别人文社科科研项目和创新团队、科研创新平台、学术论文和著作、科研成果应用与采纳、科研成果奖、艺术创作成果等

2.奖励与资助对象为本校教职工(包括学校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第一申报单位或第一署名单位为宁波大学的兼职教授、讲座教授、退休教师等)

3.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学校实行奖励和经费资助等方式

二、科研项目和创新团队的奖励

1.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下同)申请获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单列学科)重大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重点项目,每项奖励7.5万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其他类别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

2.获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获准其他部委级重大项目(不含基地项目),且资助经费在15万元及以上的,每项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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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准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不含基地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

4.校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宁波大学为合作或参与单位联合申请获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含单列学科),子课题到校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每项奖励2万元;子课题到校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每项奖励1万元

5.校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宁波大学为合作或参与单位联合申请获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到校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每项奖励1.5万元;子课题到校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每项奖励0.5万元

6.获准国家级、部省级人文社科创新团队,每个团队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7.校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宁波大学为合作或参与单位联合申请获准国家级人文社科创新团队,到校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到校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

8.科研项目和创新团队的奖励费分两次发放,立项后发放70%;结题后发放余下的30%。按期结题且获得优秀等级和免于鉴定的,奖励费上浮总奖励金的20%。结题时间超过了原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或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申请延期期限内不结题的,剩余的30%结题奖励费不予发放。结题时间以结题证书或上级管理部门工作网站公布的时间为准。

9.科研项目或团队研究期间,负责人调离我校,后续奖励费不予发放。

三、科研创新平台(含智库)的奖励与经费配套

—3—

1.以宁波大学为第一依托单位申请获准国家级、部省级和厅市级人文社科科研创新平台,每个平台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2.以宁波大学为第一依托单位申请获准国家级、部省级和厅市级共同资助类人文社科科研创新平台,在年度成果完成任务目标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提交学校审定通过后,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和学校申报时的约定,每年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四、学术论文和著作的奖励


(未完,全文共6493字,当前显示14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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